遂政数发〔2021〕11号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中介服务管理机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办函〔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
遂宁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涉审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涉审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等突出问题,培育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涉审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全面清理并公布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自行设立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部门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交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在全面清理基础上,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市直园区对清理规范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审批部门、服务时限等内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清单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审批、谁清理、谁调整”原则,明确动态调整原则、范围、适用情形、调整程序以及职责分工。
二、切断涉审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一)破除中介服务垄断。重点围绕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进行工作部署。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各部门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
(二)推进部门与中介机构脱钩,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按照中央部署,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涉及中介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成情况要及时在部门网站公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脱钩以后,审批部门直属单位及其举办的企业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中介服务技术人员参与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工作,不得在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参股。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费用一律由实施购买服务前的原资金渠道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
三、规范涉审中介服务行为
(一)强化指导中介行业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工作,制定服务指南,规范服务指南的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严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工作规范。相关制度规范要在部门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健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评机制。对中介机构的“守信”行为予以联合激励、“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指导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遂宁市市本级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