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遂宁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遂宁市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遂宁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智慧遂宁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利用城市社会管理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城市信息枢纽中心和网络化、智能化、集成化的各种信息化应用系统,推进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涉及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行业部门的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畴进行管理。 第三条遂宁市智慧城市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统筹协调、有序推进,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基础集约、资源共享"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遂宁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智慧城市建设日常工作。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协调、项目论证审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智慧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市级一个中心,市、县(区)两级平台"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实现市、县(区)两级联动。 第二章 信息枢纽中心建设 第六条城市信息枢纽中心是城市网络汇聚中心、计算存储中心和信息资源中心,是全市政务和公共数据信息的汇集、交换及处理中心。 第七条城市信息枢纽中心由网络、云计算中心和城市公共信息平台构成,为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统一的计算处理、数据存储、数据交换、基础数据库支撑、网络支撑和安全支撑。 第八条各通信运营商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网络综合承载能力,夯实智慧城市网络基础。 第九条市智慧办组织建设云计算中心和城市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指导云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条云计算中心为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的信息化应用统一配置所需计算、存储等相关资源,市直部门不再新建独立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服务器、存储器、系统基础软件等基础软硬件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信息平台是智慧城市应用的基础支撑平台,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与共享。以各部门数据为基础,整合全市信息资源,分步骤统筹建设基础数据库。住建、公安、工商、统计等部门组织开展地理空间库、人口库、法人库及经济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建立数据信息采集及更新制度,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共享。 第三章 信息化应用建设 第十二条智慧城市信息化应用建设应符合遂宁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充分依托云平台进行建设和业务应用。 第十三条市直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管理信息化应用建设。凡属电子政务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市智慧办配合市直部门共同研究编制各部门信息化项目依托云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智慧城市各业务应用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其正常运转,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其社会功能、工作需要和职责任务设置工作岗位,保障应用效果。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十七条市智慧办统筹协调市直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编制市直部门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相关建设环节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市直部门拟建信息化项目,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将建设方案报送市智慧办论证评估。市智慧办受理申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方案、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报告供市政府决策参考。经市政府审查通过的项目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立项、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工程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竣工后,试运行3个月以上,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信息安全工程、涉密网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性测评。 第二十一条市智慧办负责组织对市直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应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运行经费或购买服务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智慧办依托云平台组织建设市级电子政务云。市直部门新建或改扩建信息系统应部署在政务云上,原有非涉密信息系统逐步迁移至政务云,迁移后原有信息系统物理设备整合到云计算中心,统一托管、集中运维。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智慧办制定市直部门信息系统迁移计划,各部门配合云平台运维单位拟制迁移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市智慧办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其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实现。市政府办公室依托政务云建设市级共享平台,并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各县(区)、园区使用市级共享平台,不另建县级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直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和使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市直部门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云平台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达到三级等级保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市智慧办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云平台运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智慧办牵头建立完善遂宁市智慧城市管理运行制度体系,规范项目论证、建设监督、应用评价、事件处置流程,确保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序、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中、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且市财政需配套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市智慧办论证评估并报市政府审查通过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市直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担遂宁市智慧城市工程项目相关任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智慧城市工程项目相关任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遂宁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单位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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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